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525号之十一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90914.45元,律师费70000.00元和违约金(2021年7月13日之前的违约金是100460.00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681.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79667.00元,收取了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14.00元,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