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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528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082941.954元及违约金(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是141909.09元,从2021年4月1日起以1082941.954元为基数每年1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76982.50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按钢管每日30.282元、扣件每日413.35元、顶托每日65.61元、钢管接头每日21.4元的标准支付至赔偿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46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29969.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人民币1701893.00元,收取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468.00元,其余部分及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