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捷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沈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捷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捷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捷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卫红
审判员**
审判员邵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童晶晶
书记员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