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15230号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2号楼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朱锦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瞭望,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沈现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婷,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能公司)与被告**月,第三人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世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徐菲,被告**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瞭望,第三人华世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月赔偿原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损失17629028.88元;2.判令第三人就100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依法成立,2013年9月12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被告**月在原告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原告公司日常事务。被告在任职期间多次反复违反忠诚义务、未尽管理职责,损害原告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7629028.88元。2016年被告作为原告公司高管,在投资通州项目前未对张辛庄、华龙小区、月亮湾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评估,导致张辛庄项目收购后被征收损失8267008.08元、月亮湾项目无故多支出费用2973600元、龙华小区项目多支出费用和额外承担的赔偿共计5388420.8元。此外,2013年9月12日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月任职董事、总经理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华世尔公司及被告配偶父母转移原告公司资产100万元,造成原告损失。同时,通州项目(华龙、月亮湾、张辛庄)中多项工程合同系和华世尔公司签订,多笔款项也是支付给华世尔公司的。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的侵害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第三人应就100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及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月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没有权限单独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也从未单独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案涉通州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一致同意,被告在印章申请表和请款单上签字的行为是按照印章和财务管理制度行使总经理职责,也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同意的对外投资事项后续执行的行为,不属于项目的决策程序。二、原告主张的华龙小区、月亮湾进行的额外支出不属于公司损失。三、原告主张的张辛庄被征收导致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原告收购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项目可能被征收,因此该损失并非公司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客观上无法归咎任何董事或高管。四、原告主张的100万元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华世尔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且原告另案已经认可该款项属于合同预付款,与被告无关。至于其主张的华世尔公司与案外人王文忠之间的财务往来,既不属实,也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华世尔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及华世尔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所对应项目已经实际履行,且已经确认。针对原告提出的100万元损失,华世尔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华世尔公司与王文忠不存在任何财务往来,原告支付的100万元为合同预付款,原告欠付华世尔公司各项合同款累计超过600余万元,华世尔公司提起诉讼的有570万元,华世尔公司同意与原告确认应付合同款项后,在原告应当支付给华世尔公司的合同款项中抵扣该10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原告工商信息资料、被告任职及退出截图、2015年审计报告书、框架协议(2016年8月17日签订含张辛庄、华龙、觅子店、月亮湾及梨园小镇)、印章证照使用申请表、框架协议(2016年8月30日)、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款1300万元)、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款1561.82万元)、印章证照使用申请表、华龙小区支付凭证、确认协议、供暖服务确认协议、催款函、北京张辛庄项目燃气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系列文件、支付凭证、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月亮湾项目每年额外支付费用的凭证、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何各庄村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之补充协议、100万元支付凭证及请款单、关于原告公司关联方的尽职调查问询表、邮件及公证书、月亮湾项目额外支付项目审批单、北京月亮湾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月亮湾)、北京市觅子店鑫玉园小区及金三角工贸城项目锅炉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张辛庄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张辛庄)、北京里二泗项目燃气锅炉房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里二泗)、惠兰美居项目90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90地块)、90地块付款明细汇总、付款凭证、惠兰美居项目91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91地块)、91地块付款明细汇总及付款凭证、中铁锅炉付款明细汇总及付款凭证、通州区永顺镇TZoo-0104-0031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绿地中心项目供热、供冷系统投资运营合同、远洋新天地项目锅炉房投资建设及运营协议、(2021)京0106民初22126号案件二审诉讼费缴清单、(2021)京0106民初221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立案通知;被告提交的原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信用反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惠兰美居项目90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惠兰美居项目91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议案、股东大会决议、贷款委托支付指令、(2021)京0106民初2212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22195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8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提交的原告与第三人合同纠纷证据目录一页、建设银行客户记账凭证两页、判决书。
对于双方真实性有争议的主要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热能公司于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副本“总经理工作细则”与开庭时举示的原件不一致,经查,原件无第14条第(九)项全部11行内容,而证据副本打印件有该11行内容,**热能公司主要援引该第(九)项11行内容为其举证目的。**月认可原件不认可证据副本打印件,主张**热能公司自行提交的原件与副本复印件(打印件)不一致,系伪造证据。**热能公司在后续审理中补充提交了公证书,证明证据副本之打印件系2016年12月20日由公司职员张砚清发送至公司高管层的电子邮件,但当庭提交的原件文本中无该等(第14条第(九)项)内容,公司不清楚为何张砚清离职时移交了错误版本,本案中其举证以副本复印件(打印件)为准。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热能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副本与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核对不一致,且就关键条款存在11行文字差异,应就此承担说明义务。第二,**热能公司补充提交了公证书载明公证处对张砚清2016年12月20日电子邮件发送的文本加以证明,并当庭明确以2016年12月20日电子邮件发送的文本即打印件为准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该打印件所反映的2016年12月20日电子邮件发送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本院亦对**热能公司举证中所反映出的证据原本存在之事实予以确认。即,**热能公司存在多个版本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本院对**热能公司举证前后不一的行为进行训诫。
2.**热能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7月9日出具的《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月任职期间部分经济行为的专项审计报告》一份,审计意见载明**月任职期间在公司项目收购和运营中存在问题、收取与支付与公司相关资金存在问题。**月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审计报告系于本案诉讼中原告自行委托出具,其就项目收购和运营存在问题之意见的依据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但本案中**热能公司未提交该制度亦未援引之;其就两项资金往来的分析意见,**热能公司在本案中已有所提及,本案将结合证据予以审查,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热能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8345.6万元,2013年9月12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月登记为公司高管,2020年6月16日其自经理职位退出。双方均认可且**月《关于**热能公司关联方的尽职调查问询表》显示,**月时任公司总经理。
**热能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技术服务;专业承包;物业管理;企业策划;供热冷系统的投资管理服务;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燃气具安装与维修;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租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文具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空调制冷设备;热力供应(天然气)。
**热能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5年8月17日)载明:“第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电子版发送的细则显示:“(九)总经理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为:1.审议批准公司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事项;2.审议批准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赔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热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载明: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热能公司2016年6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关于向北京银行大兴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议案主要载明,**热能公司向该银行申请7500万元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该贷款的增信措施之一包括由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科技公司)提供保证。在文化科技公司2016年7月12日的《担保承诺函》中载明:“其中后续4500万元放款,需满足如下条件,并经过该司评审会复议:……2)收购通州项目完成。”**热能公司2016年7月11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银行大兴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热能公司2016年10月27日向银行出具《贷款受托支付指令》,授权该行将款项按照比例分别支付至华世尔公司、天津鑫德易利勤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月任职期间,**热能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若干:
(一)**热能公司与建斌阳光公司之间框架协议情况
2016年8月17日,**热能公司与北京建斌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斌阳光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主要约定**热能公司收购建斌阳光公司所持有的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何各庄村月亮湾镇住宅小区及商业区项目等多个项目,由**热能公司取得该等项目的承建、投资、管理和运营权。项目具体包括:1.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何各庄村月亮湾镇住宅小区、商业区项目的燃气管线建设及锅炉房改造投资、运行、管理项目;2.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委会所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气、锅炉改建、供热运行项目;3.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住宅小区、学校及工业园区”项目的燃气建设、投资、运行、管理项目;4.龙华小区锅炉房及热力系统改造、运行、管理项目;5.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小镇小区锅炉房供暖系统的运行、管理项目;6.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鑫玉园小区和金三角工贸域的锅炉供热投资、运行、管理项目。双方还签订有《转让框架协议》一份,就所转让的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何各庄村月亮湾镇住宅小区及商业区项目约定与前者1、2、3项一致,第4项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小学、住宅和工业园区内燃气设施改造及燃气供暖系统的运行、管理项目,无其他项目。**月就协议签订于《印章(证照)使用申请表》总裁一栏签字批准。
(二)**热能公司与恩信达公司等资产转让协议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热能公司与北京恩信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信达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主要约定恩信达公司将其投资于北京市通州区城关镇龙旺庄华龙小区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改造锅炉、燃气机等)等供热系统全部转让给**热能公司,龙华小区供热系统从2016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有效运营权转归**热能公司。双方还签订有《资产转让协议》一份,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月就协议签订于《印章(证照)使用申请表》总裁一栏签字批准。
根据前述协议,**热能公司向建斌阳光公司、恩信达公司支付合同款若干,**月在《请款单》上分别签字批准。
2017年9月19日,北京龙旺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旺同心公司)与恩信达公司、**热能公司签订《确认协议》,主要约定龙旺同心公司系龙华小区的物业管理运营公司、恩信达公司系原供热运营单位、**热能公司是现有供热运营单位,已于2016年9月接收龙华小区供热运营权并实际履行了2016-2017年供暖季的供暖服务,三方确认……恩信达公司未书面告知龙旺同心公司项目已转让给**热能公司、由**热能公司继续运营及收费,恩信达公司明知其已将项目转让还存在擅自委托给龙旺同心公司代为收取供暖费和处置**热能公司供暖费的行为,三方确认,恩信达公司所欠龙旺同心公司转让款150万元由**热能公司代为偿还(即恩信达公司向**热能公司借款150万元,期限2个月,期满一次性还本,由**热能公司直接向龙旺同心公司支付该笔借款),自本协议签订起龙旺同心公司与恩信达公司之间就华龙小区供热运营权(含收费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2018年12月27日,龙旺同心公司与**热能公司签订《华龙小区供暖服务确认协议》,主要约定因恩信达公司原因,2016-2017年供暖季,双方存在误会,经协商,双方达成继续合作的意向,由**热能公司继续为龙华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期限20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36年9月30日止。2020年9月29日,龙旺同心公司就**热能公司欠付管理费、水电费、底商未收取供暖费合计2921369.77元向**热能公司催款。
(三)**热能公司与张辛庄村委会之间委托合同情况
2016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委会(甲方,以下简称张辛庄村委会)与**热能公司(乙方)签订《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张辛庄村委会将“张辛庄住宅小区、学习及工业园区项目”的燃气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委托**热能公司,供暖面积居住区约为6万平米,企业工业区约为30万平米,管理期限50年,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66年11月30日止。
2016年8月8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张辛庄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北京张辛庄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及天然气管线总包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884万元。2019年5月27日结算审批单显示该项目经结算,结算价为893.697562万元,**月作为总裁签字批准。《竣工决算书》中《结算单》载明,审定金额包含原合同价款884万元以及工艺变更金额、电气变更金额、认价单金额,后三者分别由施工方申报金额31717.93元、14833.89元、63722.58元经审增(减)-10201.41元、-3097.37元、0元后为21516.52元、11736.52元、63722.58元,以上四项构成最终结算金额893.697562万元。**热能公司陆续向华世尔公司付款。审理中,**热能公司举示2018年9月3日《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的分款协议》两份,主张张辛庄被拆迁,**热能公司分得款项合计133749元。
(四)**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就月亮湾项目发包情况
2016年8月5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月亮湾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北京月亮湾项目燃气锅炉房安装及天然气管线总包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1768.000298万元。2019年7月12日结算审批单显示该项目经结算,结算价为1805.308242万元,**月作为总裁签字批准。《竣工决算书》中《结算单》载明,审定金额包含原合同价款1768.000298万元以及工艺变更金额、电气变更金额、认价单金额,后三者分别由施工方申报金额158082.47元、34500.42元、273394.8元经审增(减)-79786.65元、-13111.6元、0元后为78295.82元、21388.82元、273394.8元,以上四项构成最终结算金额1805.308242万元。审理中,**热能公司举示《月亮湾小区锅炉煤改气及运营合同》一份,主张月亮湾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月亮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物业公司)将物业项目交由建斌阳光公司管理,由后者支付锅炉房使用款和政府补贴给月亮湾物业公司。2017年至2021年,**热能公司向月亮湾物业公司支付款项多笔,期间,**月在《请款单》签字确认批准“月亮湾经营管理费”多笔。
(五)**热能公司与何各庄村委会之间委托合同情况
2016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何各庄村委会(甲方,以下简称何各庄村委会)与**热能公司(乙方)签订《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主要约定何各庄村委会将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何各庄月亮湾晓镇住宅小区、商业区项目的燃气管线建设及锅炉房改造、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委托**热能公司,供暖面积居住区及商业区约为30万平米,管理期限50年,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66年12月9日止。双方又签订《何各庄村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何各庄村村民共计496户、供热面积43209.52平方米、供暖费共计1296285.6元,自2016至2017采暖季起至由何各庄村委会主导或参与的何各庄村二期开发楼盘第一批业主入住之日止为第一阶段结束供暖、收费期,该阶段村民供暖费由何各庄村委会按期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热能公司;非何各庄村民的供暖费由**热能公司自行收缴,何各庄村委会给予必要支持。
(六)**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就觅子店鑫玉园小区及金三角工贸城项目发包情况
2016年8月5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市觅子店鑫玉园小区及金三角工贸城项目锅炉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北京市觅子店鑫玉园小区及金三角工贸城项目锅炉房安装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350.3万元。
(七)**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就北京里二泗项目发包情况
2016年8月2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里二泗项目燃气锅炉房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北京里二泗项目燃气锅炉房建设、锅炉系统安装及天然气管线总包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1326万元。《竣工决算书》中《结算单》载明,审定金额包含原合同价款1326万元以及设计变更、安装施工费、设备认价单金额,后三者分别由施工方申报金额1659860.9元、816981.9元、842879元经审增(减):(空白)元、-427312.15元、-60628.61元后为1171920.14元、389669.75元、782250.39元,以上四项构成最终结算金额1443.192014万元。
(八)**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就惠兰美居项目90地块车库外线工程发包情况
2015年10月29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惠兰美居项目90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惠兰美居项目90地块车库外线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185.664365万元。《竣工决算书》中《结算单》载明,审定金额包含原合同价款185.664365万元以及洽商金额,后者由施工方申报金额910378.5元经审增(减)129157.09元后为781221.41元,以上两项构成最终结算金额263.786506万元。**热能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陆续向华世尔公司付款,**月在相应《请款单》签字批准。
(九)**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就惠兰美居项目91地块车库外线工程发包情况
2015年10月29日,**热能公司(发包方)与华世尔公司(承包方)签订《惠兰美居项目91地块车库外线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热能公司将惠兰美居项目91地块车库外线工程发包给华世尔公司施工,合同总价123.245073万元。《决算书》中《结算单》载明,审定金额包含原合同价款123.245073万元以及设计变更、经济洽商、保温变更金额,后三者由施工方申报金额378008.75元、204160.47元、356537.4元经审增(减)-64064.52元、-50982.46元、-133492.28元元后为313944.23元、153178.01元、223045.12元,以上四项构成最终结算金额192.261809万元。**热能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陆续向华世尔公司付款,**月在相应《请款单》签字批准。
另,**热能公司与北京房地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鑫洋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凯置业公司)、北京远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及运营协议若干,**热能公司主张该等合同不存在行业返利情况。**月举示**热能公司(乙方)与北京东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富力惠兰美居小区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同BOT发展协议书》第8.4条返利条款、**热能公司(承包人)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发包人)签订的《朝阳区百子湾保障房项目公租房地块供热系统投资-建设-运营协议书》第3.3.4.2承包人向发包人返还管理费条款,主张**热能公司所签订的多个合同存在行业返利情况。
另查一,2015年10月至2018年11月**热能公司向华世尔公司陆续支付中铁临时锅炉房项目款项26.2万元,**月在相应《请款单》签字批准。**月举示2015年10月20日《合同》一份显示**热能公司与华世尔公司签订合同就中铁换热站临时锅炉房项目向其购买货物,合同价款26.2万元,**热能公司对合同不予认可。2015年10月28日,**热能公司向华世尔公司转款100万元。**热能公司主张华世尔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王文忠。王文忠系**月配偶之父。审理中,华世尔公司表示其与王文忠之间如有款项往来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与案涉事实无关,同时表示,华世尔公司认可收到**热能公司该100万元,但未支付给**月或其指示的其他人,且该100万元作为预付款,是**热能公司首先提出的扣减意见,当时付款时**热能公司未指明是哪个合同的预付款,而双方2016年至2020年之间存在诸多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尚有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若干,形成诉讼若干,现同意在未涉诉的金额中予以抵扣。
另查二,2016年5月16日,**月账户收到沈现雷转款50万元、100万元,2016年5月18日收到李聪转款100万元。沈现雷时任华世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聪系会计。审理中,华世尔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表示,该款项系**月向沈现雷个人借款,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月曾担任**热能公司董事及总经理,系**热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月是否违背勤勉义务,二是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对**热能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焦点一,首先,从**热能贷款决议过程可知,整体贷款额度包含通州项目所需资金,该贷款的增信措施明确载明了通州项目收购事宜,包括该项目在内的整体融资方案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其次,无证据显示对具体项目的收购必须完成尽职调查及评估程序,**热能公司作为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主体,所举示的总经理细则原本、副本内容不一致,存在内容不一的管理制度,难以认定**月违反之。再次,**月的签批程序是按照程序的履职行为。最后,具体而言,通州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就**热能公司所主张的三个项目而言:张辛庄项目是为期50年的燃气供暖运行委托合同,无证据显示张辛庄被拆迁导致的前期投入系**月导致;月亮湾项目系**热能公司自建斌阳光公司处收购,后者与月亮湾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有合同载明由其支付锅炉房使用费和政府补贴,**热能公司收购项目后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的行为系根据各方协议安排履行的行为;龙华小区问题系因恩信达公司过错造成,且经三方协议确认了解决方案,由恩信达公司向**热能公司借款,**热能公司对恩信达公司享有债权,难言**热能公司对此存在确定损失,更无从认定**热能公司因此多支出费用、赔偿。
关于焦点二,**热能公司主张**月违反忠实义务,在**热能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华世尔公司与**热能公司签订的诸多合同存在虚构金额甚至虚构合同,华世尔公司收款后将款项支付给**月或其亲属,包括2015年10月28日的100万元以及2016年支付的250万元。首先,该100万元华世尔公司认可收到,性质系预付款,并明确表示可在其与**热能公司尚待解决的合同款中予以扣减以降低**热能公司对其的应付款,故该款项现并非**热能公司的损失。**热能公司无证据证明华世尔公司与**月串通且通过王文忠账户将所收款项支付给**月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华世尔公司收款后如何使用是其公司自主行为。此外,**热能公司还指出**月收到华世尔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款项合计250万元,并主张该款项系是三个合同做高款项,华世尔公司将所收合同款支付给**月。但该三个合同均约定,以实际结算价为准,有两个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真实履行,其签订过程经过董事会决策、对于价款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调整,难言存在做高合同款以达到**月与合同相对方合谋以骗取**热能公司款项的目的。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热能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请求权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87元,由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蕊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