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3448号
本院对原告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京0105民初734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鉴定费17600元,由被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世尔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应当为“鉴定费17600元,由被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矫 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