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2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7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7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