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4420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关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08611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686U。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职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方保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