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7民初1515号
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村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听,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岭,该公司销售部主管。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高铁新区。
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豫园锅炉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豫园锅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管道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2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民工工资及机械费用4857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管道施工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已将工程款的30%支付给被告,被告组织人员进场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且中途停工,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积极施工,被告仍未施工。2019年11月中旬,被告撤出施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加之业主多次催要,原告另行组织施工,现在工程已经完工。被告雇佣的工人多次找被告追要劳务工资,被告一直不支付,工人找到相关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多次联系原告,最终由原告垫付部分工人劳务工资,故被告应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双方签合同属实,但我属于个体户,没有资质,没有公司,承揽这个这么大标的的工程是不合理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应该有违约金,也不同意原告诉求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同时,被告的19名施工工人的工资原告应当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7日,原告豫园锅炉公司与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签订《工业管道安装、保温、支管道保温、动力设备安装技术协议》。之后,就管道安装部分工程,2019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管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方)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一、项目概况。安装项目名称: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工业管道安装;项目地点:湖北十堰市;管道型号及数量:详见技术协议及图纸。项目内容:(安装范围)⑴第一包:双星轮胎车间动力,图号201803(S)-102-5。详见技术协议及图纸。本范围内需要管道的安装。第二包:双星轮胎车间暖通(裁断成型,硫化车间,压延压出车间不包含,1/2/3号机房仅做主管);外线;空压站安装工程;检测车间动力管道。详见技术协议及图纸。本范围内需要管道的安装。⑵所安装设备管道与用户的验收交接:本合同详细安装范围及要求以用户与甲方所签订的《订单》及技术协议为准(合同已复印并交乙方),乙方应完全按照主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进行施工。二、项目造价及付款方式:1、项目造价:本包项目工程总价为人民币736000元,为1标段、2标段管道安装一次性包死价。含安装、焊接、吊装、卸车、设备就位、辅材(焊条、焊丝、氧气、乙炔等施工所需辅助材料)、住宿、交通、招待、安装材料费(现场制作、设备连接、安装所需电缆、电料)等费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人员、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预付30%;2019年11月30日再付3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35%,质保金5%,一年后支付,质保期2年。三、施工技术、质量及验收要求:1、乙方必须按照?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管道安装施工及验收。四、项目施工工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接到甲方通知进场后40日内完工。项目总工期为40天。五、安全约定:乙方对在施工过程中的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身(包括乙方施工人员和第三人)及财产安全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六、项目验收及保修。1、乙方安装结束后,由当地(设备所在地)技术监督局(锅检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参加管道设备交接,管道设备交接必须有管道使用方、管道安装单位(乙方)和发包方(甲方)共同进行,对管道使用方提出的修整意见,乙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管道使用方签字并会同完工资料一同交于发包方(甲方)后,此项目视为完工。2、项目保修期为24个月,由用户方、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字的管道设备交接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对安装质量负全责,有义务帮助甲方对建设单位进行及时售后服务,保修期内因安装原因引起的设备故障,由乙方(承包方)进行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按甲方售后服务承诺执行,如不能按照甲方售后服务承诺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3、经甲方通知乙方,乙方不能处理安装所涉及的问题,甲方将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凭甲方售后服务报销凭证从乙方安装费用中直接扣除),同时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七、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责任、权力与义务:1、及时供应安装管道材料,积极为乙方准备开工所需资料。2、负责与设备使用方的联系与协调,为乙方现场施工提供水、电及其接点。并负责协调相关管理及协作单位内各方协调。3、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质量,根据施工安全、进度、质量、组织管理等,对乙方有考核处罚权。4、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工程发货及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5、乙方应及时按照安装范围所包含的内容,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如有中途无故停工、消极怠工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要求已付工程款的双倍赔偿并终止合同,乙方之前所施工部分工程款全部清零,乙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责任及义务:1、按合同和甲方的技术要求,确保安装工期与工程质量。如有异议与公司项目部、技术部门及时沟通。2、乙方(承包方)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顺畅,接受甲方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违章处罚。3、乙方(承包方)负责卸货并清点货物,及时将缺件信息反馈给甲方,并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的反馈,同时负责甲方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保管。4、乙方在管道安装过程中,要节约使用材料,所有材料只能剩余一个料头。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如未达到安装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立即整改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不予顺延。6、乙方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及日志,凡遇到影响施工或停工,必须有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把签字记录随时或完工后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期完工,每拖期一天扣罚1000元。7、乙方自己提供的安装用材料,必须符合图纸、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如任何一方违约,均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2、争议解决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细则,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现场派驻工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穆彬为该项目部负责人,技术人员有邵卫民、王俊岭等,项目部筹备了相应的施工材料。2019年8月12日,原告通知被告进场施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带电焊机及耗材、施工电源、安装工具(推车、吊车、升降车、脚手架)等进场开工。2019年8月14日,被告申请预付总价30%款项220800元。2019年8月16日,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告拨付总价款30%即220800元,并按照计划供给被告材料。2019年9月23日,因从2019年8月13日进场开工之日起合同所约定的40日施工期限届满,被告通过微信向邵卫民认可:施工队伍自8月13日进场至今已有42天,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约2/5不到。同时表明:克服困难,创造性开展工作。2019年10月6日至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方穆彬反映情况:施工成本高,费用增加,需要结算工资,要求拨付资金。2019年10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邵卫民报告施工计划。2019年10月24日、10月29日,穆彬通过微信向被告先后转账各5000元,计10000元。被告出据了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2日,该借条经穆彬向原告单位财务报账,由财务人员审核,并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该借款10000元入公司账目。同时,在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卸钢等管租吊车费用1600元,垫付罚款200元(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处罚),垫付房租金200元(被告的施工人员住宿)。以上合计支付12000元。2019年11月2日,原告项目部督促被告施工进度。2019年11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邵卫民提出因资金没有落实,表明将于次日将退场。2019年11月16日,原告项目部对被告施工进度进展再次限期完成。2019年11月17日,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施工条件为由离场,并带走其所有的施工设备。被告撤离施工圾场地时没有完成工作。鉴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进度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证总合同履行,原告与霍涛另行签订合同,由其承揽组织人员接续被告尚没有完成的后续工作。
另查明,被告在安装期间对所雇佣的工人欠有工资,被告出具了部分欠条后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被告离场后工人多次找被告追要劳务工资未果,被告工人到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管理部门多次与原告单位联系,2020年1月,原告为被告先后垫付叶文、黄朝涛、张新国等15名工人劳务工资计3587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原告设有项目部,并提供图纸、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材料,被告组织工人施工,原告方派驻项目部进行现场进度督促、技术指导、质量验收,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管道安装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2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垫付的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48576元是否有正当理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管道、设备的安装属于建筑活动。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无效。故被告作为没有法定资质的实际作业的承包人,与原告签订的安装合同无效。被告明知其本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与原告签订合同承揽该项安装工程,且未完工即离场,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就该项工程分包给被告,未对其资质履行审查义务,也有部分过错。鉴于合同无效,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期完工,每拖期一天扣罚1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款52000元(自2019年9月12日开工,2019年9月22日要求完工,被告2019年11月15日离场时候还没有完工,总共52天,每天扣罚1000元),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管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详细安装设备管道范围及要求,以用户与甲方(原告)所签订的《订单》及技术协议为准(合同已复印并交乙方),乙方(被告)应完全按照主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进行施工。”双方合同同时约定:“项目总工期为40天,施工方进场后40日内完工”。施工进程中,虽经原告方督促,被告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于2019年11月17日自行离场,其行为视为自动终止合同履行。被告提出因资金没有落实,没有事实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作量,且称是与原告公司协商后离场的,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本身迟延履行合同,且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同时,原告为保证按时完成承诺的工期,与另外一个承揽人订立合同,由其续接被告没有完工的工作,之后,原告又为被告支付黄朝涛等15名工人劳务费计35876元、垫支其他费用计2000元,合计37876元,均属于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与被告未如期完工所导致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认定的合计损失37876元,加上被告之前的借款10000元,合计47876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对此请求多出的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认可借条签字属实,但辩称认为是其与穆彬之间的个人行为,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称其19名施工工人的工资原告应当支付,双方没有约定,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且被告也没有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的部分理由正当,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2019年8月7日签订的管道安装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赔偿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损失478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原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仲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