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田小巍,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鹤,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村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桦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东涪村青东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四川桦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380元。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案件受理费专户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诉讼费。
开户银行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城区支行。
账号为:51×××90。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