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30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山推楚天砂浆机械生产基地**办公楼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445C5W。
负责人:张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成卓文,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用代码:9142011674144328XC。
法定代表人:倪良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盘***建筑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1600000.00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3202××××964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