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6民初5223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47号2楼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倪良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长***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