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82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佑,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47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328XC。
法定代表人:倪良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德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春妮
书 记 员 周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