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950号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