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950号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