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南村新光明里252-11号/栋第一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00000046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黄陂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3)***字第000000460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