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盘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887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