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7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471号。法定代表人姚志煌。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梁子镇刘斌村土地2亩,兴建自来水加压站项目,2017年5月又扩建1.6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强制执行费人民币100元,由被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刚
审 判 员  吕 盾
人民陪审员  胡选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