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5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增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德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泰兴综合楼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9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双方于2021年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均同意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主张,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