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天衢东路虹桥小区物业楼2层201号。
负责人:闫喜来。
第三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朝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第三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