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00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来,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赵永革,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泰兴综合楼126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5DDR3K。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77767433B。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来、赵永革、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来、赵永革、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