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0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来,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赵永革,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泰兴综合楼126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5DDR3K。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77767433B。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原告***与被告**来、赵永革、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来、赵永革、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