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00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德城区。
被告:赵永革,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泰兴综合楼126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5DDR3K。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经理。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77767433B。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原告***与被告**来、赵永革、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