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46号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中联大道1号院内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孙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志,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泰兴综合楼126号库。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经理。
被申请人:闫喜来,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1500000元存款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提供保单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喜来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