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张吉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悦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悦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悦缘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悦缘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悦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