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北街**。
法定代表人:束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裕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山怀村
法定代表人:岳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4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后向一审法院要求提供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相关证据等文件,但一审法院并未提供,上诉人亦未查到同时也不认为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被上诉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起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签订的《河南裕花谷旅游度假区发展策划、总体规划及核心区概念性详细设计合同书》中约定:如有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甲方即原审原告河南裕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