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03民初161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号国门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894923B。
法定代表人:束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陵、侯学辰,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566557358。
法定代表人:曹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智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开发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街开发公司提起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巅峰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陵、侯学辰、老街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巅峰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合同款272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连云港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提供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服务,合同费用为6882250元,分三次支付合同费用,分别为:原告完成第一阶段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共计2046675元;原告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共计2046675元;原告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共计2728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约完成了所有阶段的工作,在项目评审会议上通过评审,且被告出具了《终稿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完成本案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共计4093350元的合同款,剩余2728900元的合同款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借口拖延。综上,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合同款,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老街开发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原告和北京中视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投标,后中标人依法确定为原告和中视公司,所以本案遗漏了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追加中视公司为本案共同原告,以便查清事实,确认各方权利义务;2.原告存在逾期完工等违约行为,双方于2017年5月份签订《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第6条约定原告工作时间为35个工作日,并约定原告逾期提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3.合同文件第8条约定,项目成果为连云老街灯光演艺前期策划、脚本创作、3D动画和视频制作及设备施工图绘制,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之后的设备采购安装等也产生了逾期,而原告与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束盈,并且两公司之间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相互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原告是否完成了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职责,原告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6.从合同文件附件内容以及合同第8条约定,本案合同义务包括内容策划、制作、设计、施工图绘制等项目,所以仅将案由单列为服务合同不妥,应当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对案由进行准确定性。
反诉原告老街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诉求:请求判令巅峰智业公司给付逾期违约金839136.75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依据双方2017年5月中旬签订的合同文件第三条约定,巅峰智业公司工作时间合计为35个工作日。第六条约定,巅峰智业公司有义务按期完成阶段成果,每逾期提交一天,承担总经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巅峰智业公司提供的确认函注明的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视为其自认最终成果完成、提交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本合同签订时间在2017年5月中旬,巅峰智业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完成、提交工作成果,故要求其支付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计123天的逾期违约金839136.75元及利息。
反诉被告巅峰智业公司辩称,老街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工期滞后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首先,根据巅峰智业公司举证的项目评审会召开记录文件可知,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双方评审,证明巅峰智业公司至少于此前完成了合同义务,无逾期完工事实。其次,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老街开发公司签订的《连云港老街灯光演艺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文件》,是本案策划设计制作合同的后续合同。策划设计制作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采购安装合同。采购安装合同第四条约定,第一阶段工作应于2017年7月4日前完成。故退一万步讲,策划设计制作合同至少是在2017年7月4日前就已经履行完毕。最后,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终稿确认函》的时间晚于工程实际完工四个月有余,完全是故意拖延确认,以达到其拖延支付款项的目的,其认为巅峰智业公司自认最终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更是妄下结论,该日期系巅峰智业公司收到《终稿确认函》之日。另外,老街开发公司先是提出对终稿确认函上公章真伪进行鉴定,而后在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情况下,提起反诉,完全是为了拖延款项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巅峰智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双方签订的《连云港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总价款6882250元;合同约定费用分三次支付,分别为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日内支付30%、原告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支付30%、原告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40%。
证据二、项目评审会召开记录文件(复印件),证明合同履行方案获得评审会通过。
证据三、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的《终稿确认函》,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老街开发公司予以认可。
证据四、老街开发公司的付款凭证,证明截止起诉前该公司累计付款4093350元,尚欠2728900元未付。
证据五、增值税发票,证明对于已付款项,巅峰智业公司已开具了发票。
证据六、律师函及快递回单,证明巅峰智业公司经多次催款不成后,正式委托律师向老街开发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款项,但该公司仍以资金困难为由违反约定没有付款。
证据七、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中视公司同意由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权利。
老街开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巅峰智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老街开发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同时巅峰智业公司应提供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证据二,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项目时间较久,相关人员都已调离,所以需要核对原件。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需要查明是谁经办,并核实公章真伪,以及出具的时间等,该确认函没有出具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对形成时间有异议。如果确认函真实,也能证实巅峰智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完工,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对证据四,确认已经支付4093350元这一事实,但是对是否尚欠2728900元有异议,需要查明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职责,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对证据五,需要与财务核对,是否收到该组发票。对证据六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之所以没有继续付款,是因为双方争议大。对证据七无异议。
老街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招标公告2页、招标公告发布确认函1页、从采购与招标网所下载的招标公告1页,证明涉案工程是交由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代理,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发布公告。
证据二、招标文件原件,该招标文件包含招标通知书、招标须知、合同条款即合同书、技术要求、投标书表式及分项报价表等附件,证明涉案工程由苏咨咨询公司进行公示招标文件。
证据三、投标文件,是本案原告与中视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制作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相关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双方的分工职责义务。
证据四、中标公告发布确认函及中标结果公示2页,证明涉案项目中标方为原告及中视公司。
证据五、合同文件原件,与原告提供的合同一致,该合同文件与招标公示中的合同文件也是一致的,证明招投标程序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符合公示合同,但是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应当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原告有义务提供交付工作成果的相关证据。
巅峰智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未进行任何变更。同时认为其已提交《终稿确认函》,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并经老街开发公司认可。
老街开发公司对巅峰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三《终稿确认函》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有异议并申请鉴定,本院将经双方确认的鉴定对比样本及终稿确认函的原件交由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终稿确认函》上加盖的两枚“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对比材料中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该鉴定机构同时出具终止鉴定函,根据现有材料及技术条件,无法确定终稿确认函中印文的形成时间,故终止该鉴定事项。老街开始公司支付鉴定费23616元。
巅峰智业公司认为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原告已完成涉案合同项下所有工作。老街开发公司认为该确认函不能证明交付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巅峰智业公司构成违约。
因双方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三至证据七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老街开发公司虽对证据四、五提出异议,表示需要核实,但一直未将核实结果反馈本院,视为对上述证据的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老街开发公司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对老街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巅峰智业公司、中视公司联合中标了老街开发公司的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项目。同月,老街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巅峰智业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视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签订《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项目名称: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第三条,工作时间及进度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合计为35个工作天。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项目策划、内容脚本深化、视频内容创作、人物造型设计、视频场景设计、现场效果设计;第二阶段,视频内容制作预演及灯光、全息投影、水幕、扩音设备设计及施工图绘制;第三阶段,视频终稿阶段及现场调试。第四条,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项目策划、设计及制作费用6822250元;2、付款方式:乙方完成第一阶段,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30%,金额为2046675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30%,金额为2046675元;乙方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40%,金额为2728900元。第五条,甲方责任,3、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要求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逾期支付在30天内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仍需要支付上一阶段策划费用。4、甲方需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各阶段完成且甲方确认无误后5天内出具书面的阶段工作确认函及阶段成果评价和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三、附件四),阶段工作确认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乙方责任:4、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开展项目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成果。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完成阶段时间,逾期提交在30天内的,每逾期提交一天,乙方承担总咨询经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付款时间顺延。逾期提交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后期费用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八条,项目成果:连云港市连云区老街灯光演艺前期策划、脚本创作、3D动画和视频制作及设备施工图绘制。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由老街开发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落款处由巅峰智业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中视公司未加盖印章。
合同签订后,巅峰智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老街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2046675元、于2017年12月29日向巅峰智业公司分别支付25000元、521675元,另向巅峰公司支付金额为1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合计已付款金额为4093350元。
老街开发公司另向巅峰智业公司出具《终稿确认函》一份,内容为:在贵公司的专家及项目组成员的辛勤努力和大力支持下,《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通过老街开发公司的确认。下方落款处加盖了老街开发公司的印章。该确认函落款日期处铅笔注明为2017年11月3日。
2020年4月28日,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发送了《关于尽快纠正违约行为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律师函》,要求老街开发公司于本律师函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剩余40%的合同费用,共计2728900元。否则将保留随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索的权利。届时,老街开发公司除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老街开发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中视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公司对于巅峰智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知情的,也完全同意由该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款项。
另查明,本院另案受理了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老街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老街开发公司与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文件》,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2017年7月29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试运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收到首付款后,乙方进行设备采购订货,2017年7月4日;第二阶段,采购设备到货、现场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2017年7月20日;第三阶段,首次正式投放使用,2017年7月29日;第四阶段,设备维保周期一年,2018年7月28日。根据该案中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网站报道截图打印件,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连云港老街七一广场首映。
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巅峰智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巅峰智业公司交付全部工作成果的时间,双方均称不清楚。巅峰智业公司表示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期间老街开发公司拒绝出具各阶段的工作成果确认函,完工后经多次催促才出具了《终稿确认函》,巅峰智业公司于2017年11月3收到,由工作人员用铅笔标注了收到日期,《终稿确认函》时间应晚于完成工作的时间。老街开发公司则认为,应以《终稿确认函》落款时间确定完工时间,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对于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5个工作天的起算点,巅峰智业公司称双方未约定。老街开发公司则称合同签订时间即为起算时间,合同是在2017年5月中下旬签订的。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巅峰智业公司、中视公司与老街开发公司签订的《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中视公司虽作为联合中标人,但未在上述合同文件中盖章,且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同意由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故巅峰智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告巅峰智业公司已按上述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终稿确认函》予以确认,老街开发公司应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老街开发公司已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4093350元,余2728900元应予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巅峰智业公司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老街开发公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剩余40%合同价款,金额为2728900元,巅峰智业公司主张2017年11月3日收到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的《终稿确认函》,老街开发公司应于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故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虽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述函件,但因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表明此时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任务,故巅峰智业公司主张自2017年11月11日起支付利息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巅峰智业公司主张的利息,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老街开发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巅峰智业公司主张其于6月底即已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老街开发公司虽主张巅峰智业公司逾期完工,但其对于巅峰智业公司的具体完工时间也无法确认,其主张以《终稿确认函》落款时间确定完工时间亦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该项目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表明此时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该项目合同文件于5月份签订,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35个工作天的工作时间的起算时间均不能确定,并无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另外,根据巅峰智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老街开发公司于2017年12月底才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完第二期合同款,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根据合同第五条第3款,逾期支付项目费用在30天内的,工作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巅峰智业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故即使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也应视为合理顺延,故老街开发公司要求巅峰智业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72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1元、鉴定费23616元,合计52247元,由被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陶明忠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