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曹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束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辰,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智业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老街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判决存在错误。(一)本案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巅峰智业公司和北京中视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投标,后中标人依法确定为巅峰智业公司和中视公司,所以本案遗漏了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追加中视公司为一审共同原告,以便查清事实即查清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况、工程量完工情况、合同变更情况、价款是否要调整等。(二)合同文件第8条约定,项目成果为连云老街灯光演艺前期策划、脚本创作、3D动画和视频制作及设备施工图绘制,巅峰智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之后的设备采购安装等也产生了逾期,而巅峰智业公司与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束盈,系母子公司关系。本案与(2020)苏0703民初1609号案件相关联,能够相互证明相关事实。(三)巅峰智业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职责,巅峰智业公司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然而,巅峰智业公司提供的《终稿确认函》不具备巅峰智业公司主张的证明效力。该函上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出具日期,巅峰智业公司辩称是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由其工作人员用铅笔标明收到日期,不合常理且其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一审时提供的律师函亦能证明其已自认老街开发公司仅有支付剩余合同费用而无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合同文件附件内容(三类17项工作内容)以及合同第8条约定,本案合同义务包括内容策划、制作设计、施工图绘制等项目,第4条第三款约定项目费用包括策划、演艺方案、内容深化、灯光及视频制作费用、人员培训等,巅峰智业公司的合同义务职责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完成后不断完善、深化以及在完成后对人员培训等,所以,巅峰智业公司辩称在2017年6月15日通过双方评审就已完成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且其提供的评审会会议纪要注明仅是通过《天海传奇》剧本创意方案、设备安装设计图。从巅峰智业公司已确认对老街开发公司的之前付款(至2017年12月支付60%即4093350元)无异议,足以证明老街开发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之前相应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依据合同文件第6条第四款约定了巅峰智业公司违约,老街开发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后续费用。老街开发公司一审是认为《终稿确认函》的时间(巅峰智业公司单方用铅笔所写)视为巅峰智业公司自认其最终成果完成、提交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当然对巅峰智业公司注明的时间有异议,认为该确认函形成时间在2017年11月3日以后)。所以,一审法院以2017年11月为利息起算点有失公允且无事实、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网站报道截图打印件足以证明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连云港老街七一广场首映;认为巅峰智业公司虽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述函件但因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可以表明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任务;认为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35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起算时间不能确定,并无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认为老街开发公司2017年12月底才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存在逾期付款情况;认为巅峰智业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即使其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也应视为合理顺延。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并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巅峰智业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举证的网站截图是老街开发公司认可的正式上演,该“网络宣传”并不能足以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完成了合同全部的义务职责等。从巅峰智业公司已确认对老街开发公司的之前付款(至2017年12月支付60%即4093350元)无异议,足以证明老街开发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之前相应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这一事实。合同签订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且生效之日巅峰智业公司就有义务开始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巅峰智业公司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违约、逾期的事实。另一投标、中标人即中视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制作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相关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联合体双方的分工职责义务。另一方的退出或不履行职责、义务也将导致合同履行中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等违约行为。所以,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等违约行为,依据双方于2017年5月份签订《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约定以及上述事实和理由。老街开发公司一审时的反诉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巅峰智业公司辩称,(一)巅峰智业公司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视光影设计有限公司)虽作为该项目的联合中标人,但本案一审时巅峰智业公司已举证了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同意由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故巅峰智业公司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其次,对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巅峰智业公司与老街开发公司均提交了详尽的证据,一审已查清案件事实,不存在因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二)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巅峰智业公司逾期完工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巅峰智业公司一审提交的项目评审会召开记录文件可知,《连云港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已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双方评审,证明巅峰智业公司至少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了合同义务,无逾期完工事实。其次,双方签订的《连云港老街灯光演艺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文件》是本案策划设计制作合同的后续合同。策划设计制作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采购安装合同。考虑到关联案件是本案涉案合同的后续作业项目,关联案件尚无证据证明存在逾期完成的情形,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巅峰智业公司逾期履行无任何事实依据。最后,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连云港老街七一广场首映,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老街开发公司作为政府平台企业,对此事实还予以否认有违诚信原则,也有损政府形象,这充分说明在这更早之前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虽然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5个工作日,但因合同签订日期无法确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老街开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巅峰智业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老街开发公司应向巅峰智业公司按期支付全部涉案款项。首先,巅峰智业公司举证的《终稿确认函》、新闻媒体报道及评审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完成了全部涉案合同义务,并得到了老街开发公司的确认。其次,对利息起算时间,根据涉案合同,老街开发公司应于乙方完成终稿阶段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30%款项,因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7月29日投入实际使用,巅峰智业公司据此主张在收到终稿确认函的2017年11月3日后的5个工作日即2017年11月11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最后,对老街开发公司提出因巅峰智业公司对之前的付款无异议就足以证明老街开发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相应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巅峰智业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巅峰智业公司在老街开发公司发生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虽受领其迟延履行的合同款项,但并不影响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不能依据巅峰智业公司的受领行为就认定巅峰智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老街开发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合同全部义务,老街开发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老街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巅峰智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老街开发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合同款272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老街开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老街开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求:请求判令巅峰智业公司给付逾期违约金839136.75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巅峰智业公司、中视公司联合中标了老街开发公司的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项目。同月,老街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巅峰智业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视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签订《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项目名称: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第三条,工作时间及进度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合计为35个工作天。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项目策划、内容脚本深化、视频内容创作、人物造型设计、视频场景设计、现场效果设计;第二阶段,视频内容制作预演及灯光、全息投影、水幕、扩音设备设计及施工图绘制;第三阶段,视频终稿阶段及现场调试。第四条,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项目策划、设计及制作费用6822250元;2.付款方式:乙方完成第一阶段,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30%,金额为2046675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30%,金额为2046675元;乙方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40%,金额为2728900元。第五条,甲方责任,3.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要求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逾期支付在30天内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仍需要支付上一阶段策划费用。4.甲方需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各阶段完成且甲方确认无误后5天内出具书面的阶段工作确认函及阶段成果评价和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三、附件四),阶段工作确认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乙方责任:4.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开展项目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成果。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完成阶段时间,逾期提交在30天内的,每逾期提交一天,乙方承担总咨询经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付款时间顺延。逾期提交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后期费用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八条,项目成果:连云港市连云区老街灯光演艺前期策划、脚本创作、3D动画和视频制作及设备施工图绘制。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由老街开发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落款处由巅峰智业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中视公司未加盖印章。
合同签订后,巅峰智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老街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2046675元、于2017年12月29日向巅峰智业公司分别支付25000元、521675元,另向巅峰公司支付金额为1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合计已付款金额为4093350元。
老街开发公司另向巅峰智业公司出具《终稿确认函》一份,内容为:在贵公司的专家及项目组成员的辛勤努力和大力支持下,《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通过老街开发公司的确认。下方落款处加盖了老街开发公司的印章。该确认函落款日期处铅笔注明为2017年11月3日。
2020年4月28日,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发送了《关于尽快纠正违约行为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律师函》,要求老街开发公司于本律师函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剩余40%的合同费用,共计2728900元。否则将保留随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索的权利。届时,老街开发公司除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老街开发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中视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公司对于巅峰智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知情的,也完全同意由该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款项。
另查明,一审法院另案受理了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老街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老街开发公司与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文件》,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2017年7月29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试运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收到首付款后,乙方进行设备采购订货,2017年7月4日;第二阶段,采购设备到货、现场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2017年7月20日;第三阶段,首次正式投放使用,2017年7月29日;第四阶段,设备维保周期一年,2018年7月28日。根据该案中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网站报道截图打印件,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连云港老街七一广场首映。
北京巅峰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巅峰智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巅峰智业公司交付全部工作成果的时间,双方均称不清楚。巅峰智业公司表示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期间老街开发公司拒绝出具各阶段的工作成果确认函,完工后经多次催促才出具了《终稿确认函》,巅峰智业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由工作人员用铅笔标注了收到日期,《终稿确认函》时间应晚于完成工作的时间。老街开发公司则认为,应以《终稿确认函》落款时间确定完工时间,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对于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5个工作天的起算点,巅峰智业公司称双方未约定。老街开发公司则称合同签订时间即为起算时间,合同是在2017年5月中下旬签订的。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巅峰智业公司、中视公司与老街开发公司签订的《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中视公司虽作为联合中标人,但未在上述合同文件中盖章,且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同意由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故巅峰智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巅峰智业公司已按上述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终稿确认函》予以确认,老街开发公司应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老街开发公司已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4093350元,余2728900元应予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巅峰智业公司完成第三终稿阶段工作,经老街开发公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剩余40%合同价款,金额为2728900元,巅峰智业公司主张2017年11月3日收到老街开发公司出具的《终稿确认函》,老街开发公司应于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故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述函件,但因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表明此时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任务,故巅峰智业公司主张自2017年11月11日起支付利息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巅峰智业公司主张的利息,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老街开发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巅峰智业公司主张其于6月底即已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老街开发公司虽主张巅峰智业公司逾期完工,但其对于巅峰智业公司的具体完工时间也无法确认,其主张以《终稿确认函》落款时间确定完工时间亦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该项目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表明此时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该项目合同文件于5月份签订,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35个工作天的工作时间的起算时间均不能确定,并无证据证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另外,根据巅峰智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老街开发公司于2017年12月底才向巅峰智业公司支付完第二期合同款,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根据合同第五条第3款,逾期支付项目费用在30天内的,工作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巅峰智业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故即使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也应视为合理顺延,故老街开发公司要求巅峰智业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老街文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巅峰智业公司合同款272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巅峰智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老街文化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1元、鉴定费23616元,合计52247元,由老街文化公司承担(因巅峰智业公司已预交,老街文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巅峰智业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老街文化公司承担(已交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追加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原中视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2.巅峰智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等违约行为;3.一审判决以2017年11月为利息计算点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国安文创(北京)传媒有限公司(原中视公司)虽然与巅峰智业公司联合中标了老街开发公司的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项目,但其已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同意由巅峰智业公司向老街开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故本案无需追加该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案涉《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成果为连云港市连云区老街灯光演艺前期策划、脚本创作、3D动画和视频制作及设备施工图绘制。巅峰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连云港老街七一广场首映,如巅峰智业公司未按期完成上述项目成果,则在后续还需根据设备施工图进行灯光演艺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的情形下,涉案灯光演艺项目“天海传奇”光影秀不可能按期上演。而且,老街开发公司也出具了《终稿确认函》确认巅峰智业公司已完成案涉《连云老街灯光演艺项目策划、设计及3D动画和视频制作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巅峰智业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老街文化公司虽主张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违约情形,但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以其晚支付款项为由推定巅峰智业公司存在违约,不能成立。此外,巅峰智业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老街开发公司发送的《关于尽快纠正违约行为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律师函》中要求老街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亦不存在巅峰智业公司已确认对老街开发公司的之前付款(至2017年12月支付60%即4093350元)无异议的情形。对老街开发公司上诉关于巅峰智业公司存在逾期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终稿确认函》中日期虽然系巅峰智业公司工作人员所写,但老街开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终稿确认函》的具体出具日期。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7月29日正式上演,巅峰智业公司主张自2017年11月11日起支付利息并未加重老街开发公司的义务,一审法院以此日期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老街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26元,由连云港老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丁燕鹏
审 判 员 仕玉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秦颢瑜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