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339号
原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北街**。
法定代表人:束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因庭审中**认可服务期协议已解除的事实,故申请撤诉。
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