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02民初1748号
原告: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浦城县四贤大道千里马路187号名桂世家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祖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祥,镇长。
原告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国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