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李佳玮,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远明,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远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被上诉人何远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何远明返还其收取的电梯维保款和电梯货款及占用该款项利息。何远明认可已收取涉案电梯款、维保费共149680元(包含付给房产中介的房屋介绍费3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虽然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口头合作关系,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事实上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因此,何远明应承担其合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举证责任。一审时,何远明提交了其垫付款项的明细,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认可,对此,可通过审计方式审查上述明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双方主张口头约定利润提成未能协商一致,也应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相应处理。一审法院以双方存在合作、合伙关系的表述且未经结算为由,驳回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洪远
审 判 员 柯 彬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可
书 记 员 幸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