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民初2037号
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人民北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723891462。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洪,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谢广发,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刘水珠,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第三人:李国胜,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谢广发、刘水珠及第三人李国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