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民终2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2元,减半收取1789.1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上诉人***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789.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柳青
审 判 员 叶自辉
审 判 员 罗锡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纯
书 记 员 朱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