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3民初1065号
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1************017。
被告:***,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26。
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