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6202号
原告: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民安镇十字铺,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10209635T。
法定代表人:卢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菁,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76号,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1369R。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原告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原告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柏均
书 记 员 甘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