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豪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朱砂路金旺旺商贸城B3区8号楼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57505595P。
法定代表人:覃雨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城国际第23号楼T72号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1369R。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流市豪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是“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即是判决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豪达公司、同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遗漏。1.一审并没有认定豪达公司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情况,该份证据***一审已经提交,一审并没有作任何认定和说明是错误的。2.一审并没有查清本案豪达公司与同辰公司是否有招投标和是否是建设方利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3.一审没有查明豪达公司与***工程款尚欠多少。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豪达公司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无效的。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包人豪达公司并没有付清承包人***的工程款,应当在***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一审庭审笔录第8页被代说:“北流市豪达投资有限公司是开发商,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方,俩公司没有关系,也不是挂靠关系,建设跟完工时间不清楚,我们把B区交给同辰公司,我们证据2作出了结算,但是***拖欠别人款项,他不愿意来结算。”事实上B区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豪达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签订,为什么不是同辰公司签订?为什么建设跟完工时间都不清楚?足以说明这俩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挂靠、借用。因此同辰公司也应对***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的请求。
***辩称,我不同意一审的判决,我认为豪达公司没有给钱给我,我没办法支付给***。
豪达公司、同辰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中,***与***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和***,责任应当由***、***承担,与同辰公司、豪达公司无关。一审判决对此作出了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该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豪达公司、同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00元。2.判令***、豪达公司、同辰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到2021年2月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的利息;***、豪达公司、同辰公司付剩余工程款150000元为基准,从2021年2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的利息直到付清全部欠款及全部利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豪达公司、同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豪达公司系北流市创客小镇项目的建设单位,同辰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豪达公司将北流市窗口小镇B区工程的发包给***施工,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豪达公司将创客小镇三期B3、B8、B15、B19、B5、B9、B10、B16、B20号楼的工程,以按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及甲方要求,包工、包机械设备工具、包钢管脚手架及所有模板方木等相关辅助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等的承包方式交给***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9月20日,***作为发包方(甲方)、***作为承包方签订一式二份的《内外钢管脚手架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载明:“一、1.工程名称为豪达公司三期商住楼主体工程。2.工程地点为北流市新城南创客小镇B区。二、承包内容及方式。甲方将创客小镇三期工程内外钢管脚手架分包给乙方(共九幢,总面积约30000平方米,每次开3幢楼,内架材料拆下移过去做下一次3幢楼,分三次做完)内架包料不包工,外架包工包料;乙方提供3幢楼的两层内架轮扣快速架材料(约4000平方米的内架材料)。另外提供外架用钢管扣件、安全立网;甲方提供外架垫木、竹排等。拦腰杆每步90公分高,每层楼高拉一次拉结。甲方提供外架垫木、竹排等。拦腰杆每步90公分高,每层楼高拉一次拉结。每幢楼内外架按投影总面积计算。每三层架高乙方包工满铺一次竹排。三、内外架工程单价、时间及付款方式(乙方不负责税金)。1.前面五楼内架在2019年阴历年前(即2020年1月23日前)封顶,外架工期为六个月(共180天),内外架按投影总面积梅平方米43元结算工程款。工期提前,单价不变。如果五楼内架使用时间超过2020年1月23日未完成封顶,每超期一天,按未完成幢数投影总面积乘以0.5元/天/㎡计算超期款。如果外架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每超期一天起被投影总面积乘以0.1元/天/㎡计算超期款。2.内架使用时间:从该幢外架开始搭架日算起,拆完所有内架并将材料全部清理到钢管及轮扣快速架堆放地当天为止。外架使用时间:从该幢外架开始搭架日算起,通知每幢楼拆架之日(未结算及按时按量付款除外)为止。3.根据甲方与公司签的大合同每层楼甲方按已完成的内外架工程款75%付给乙方,封顶后一个星期内,甲方支付内外架工程款85%给乙方。如内架超期,内架超期款每月支付一次,并在内架拆架后的下个月十五号前付清内架工程款及内架超期款。如外架超期,外架超期款每月支付一次,通知拆外架前,双方将内外架工程款及内外架超期款(如外架超期)结算清楚,付至外架总工程款90%,并付清内架工程款及内架超期款(如内外架超期)。拆完外架当天,甲方将内外架工程款尾数及内外架超期款尾数(如内外架超期)一次性付清给乙方。4.每幢楼乙方负责一个井架口外架及一个楼梯防护及一个安全通道,一个搅拌机安全棚免费搭拆,其他附属设施如需搭拆时双方另议。甲方必须按合同及时结算及拨付内外架工程款及超期款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停工,并由甲方负责一切责任。四、甲方职责。1.甲方负责工地外架搭设的四周地面平整及硬化,保证外架顺利搭设,由于地层下沉而造成外架变形、凹陷由甲方负责整改费用,如果损坏或埋住乙方材料由甲方按双倍价格负责赔偿。甲方责令木工班组未经同意不可切割乙方材料,不可丢失及损坏乙方扣件及扣件螺丝螺杆,拆除内架材料后只可以从井架提升机上放至地面,或吊至地面,不可楼上丢下,否则损坏材料按双倍价格负责赔偿。2.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影响外架搭设问题。甲方需管理各班组工人不可私自偷拿乙方材料,否则以一赔十,由甲方从相关工人班组扣出给乙方。3.甲方需协调免费提供乙方放材料的场地。4.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相关人员的住宿场地及水电。5.甲方在乙方搭拆外架时提供井架。五、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组织施工,按甲方相关合理要求搭设规范要求,必须确保批灰顺利施工。2.外墙拉结使用钢筋。3.乙方人员不可穿拖鞋上班,并在上班时一定戴好安全帽。4.乙方做好班前教育及安全文明施工教育。5.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定,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进度组织施工。乙方人员搭拆架时不可高空丢材料。6.乙方工人工资由乙方安排支付,甲方不可未经乙方同意直接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否则乙方不认此款。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代表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拆完架后并且甲方付清内外架工程款及内外架超期款(内外架如超期)给乙方后此协议自行失效。签此协议的双方均负连带责任”。***、***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26日,***派其代表蒙振林与***进行结算,并制作一份《创客小镇三期***钢管工程结算单》给***收执。该结算单内容载明:“创客小镇三期3#、5#、8#、9#、10#、15#、16#、19#、20#共9栋楼钢管工程,钢管工程款为859000元,超期工程款为150000元,合计859000元+150000元=1009000元”。***的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同意”。在庭审中,***认可现尚欠***15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与豪达公司之间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豪达公司认可于2021年2月9日向***支付了9000元。另查明,豪达公司、同辰公司是依法成立领取有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是不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
一审法院认为,***将本案涉及北流市创客小镇三期3#、5#、8#、9#、10#、15#、16#、19#、20#共9栋楼拆装内外钢管脚手架的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本案***、***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与***之间签订的《内外架钢管脚手架合同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参与施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使用,上述工程已完成,并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合计为1009000元,***已经向***支付了859000元(其中包含2021年2月9日支付的9000元),尚欠150000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当,应以159000元为基数,自结算之日即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豪达公司虽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同辰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但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均不是本案涉案合同的相对人,且***与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尚未就涉案的工程进行结算,对发包人尚欠的工程款无法明确。另,本案涉案工程属于***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施工,涉案款项应属工程款,不属劳务费或租赁费,因此,***要求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对本案涉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向***支付工程款150000元;二、***向***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5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据此,针对***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内外钢管脚手架合作协议书》的相对人是***和***,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豪达公司、同辰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豪达公司与***尚未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豪达公司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一审由此未判决豪达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对***请求豪达公司、同辰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不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绍德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 稳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