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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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81民初3877号
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城国际第23号楼T72号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1369R(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民乐镇红岭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7683539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被告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广西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