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8103号
原告:上海诺添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宙,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诺添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诺添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添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05.06元,由原告上海诺添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