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诚信路4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王谢韵博园区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罗樟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3日,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建德市财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