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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王谢韵博园区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罗樟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瑾,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审第三人:建德市杨帆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
法定代表人:吴剑雄。
再审申请人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建德市杨帆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380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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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