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樟明,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村王***园区3号楼5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上诉人潘樟明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樟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樟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樟明负担。潘樟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