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

潘樟明、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樟明,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村王***园区3号楼5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上诉人潘樟明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铸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樟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樟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樟明负担。潘樟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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