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1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S308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6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55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0年4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4月22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4月2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5月7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项目的工程款350000元。因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项目尚未结算,该笔工程款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6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7555.45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307555.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俊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