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681民初2326号
原告: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S308线。
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赖俊,该公司总经理。
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家俱公司)与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廓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代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到庭参加了诉讼,美廓设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现代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美廓设计公司支付现代家俱公司货款57200元及利息18952.27元,共计76152.27元,后段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现代家俱公司与美廓设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现代家俱公司向美廓设计公司提供家具。2017年3月17日美廓设计公司向现代家俱公司预付10000元货款。现代家俱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美廓设计公司发送价值67200元的家具,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现现代家俱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美廓设计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应付货款57200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现代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廓设计公司未予答辩。
现代家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美廓设计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3月,现代家俱公司与美廓设计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现代家俱公司向美廓设计公司提供家具。2017年3月17日,美廓设计公司向现代家俱公司预付10000元家具货款。2017年3月31日,现代家俱公司按照约定将价值67200元的家具送至美廓设计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长沙时代中心项目部,并由美廓设计公司的项目经理张俊签收。现代家俱公司向美廓设计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美廓设计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57200元。
本院认为,现代家俱公司与美廓设计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代家俱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美廓设计公司也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支付现代家俱公司货款57200元。现代家俱公司请求美廓设计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付款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代家俱公司请求美廓设计公司支付货款5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货款572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24元,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湛烁瑶
人民陪审员  向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光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