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29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鲁南国际茶博成C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AA4K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285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327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临沂市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尚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有限公司莒南支行800×××42账户内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