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586号
原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6055。
法定代表人:彭博,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江县实验小学,住所地:,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452407960F。
法定代表人:蒲芙蓉,职务:校长。
原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蒲文强
人民陪审员 吴新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