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杰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327号
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南嘎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T2L3A。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2栋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6055。
法定代表人:彭博,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88.54元减半收取1144.2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段 文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