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327号
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南嘎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T2L3A。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2栋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6055。
法定代表人:彭博,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88.54元减半收取1144.2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段 文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