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314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翠玮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