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5民初1549号
原告石家庄星安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星安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星安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星安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石家庄星安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