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456号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启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森鑫,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B4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8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骆肖依
书 记 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