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665室。
法定代表人:潘娟琴。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焜,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B4栋201。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1栋35楼3501号。
法定代表人:邱艾松,总经理。
上诉人彭焜、**(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宝能科技有限公司、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盛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通
法官助理 林通
书 记 员 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