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5176号
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7号万锦华府7号楼二单元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NEGEY4W。
法定代表人:范利君。
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N7M4B。
法定代表人:李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广西融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