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7668号
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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